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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宁波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Ningbo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r)(缩写:NAPM)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宁波市经济领域中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士和大专院校、研究咨询、培训机构相关专家教授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内外交流,全面提高素质,维护正当权益,促进共同发展。努力为宁波职业经理人队伍健康有序发展,为宁波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把协会真正办成:权威创新机构,现代资知网络,服务支持平台,经理精神家园。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直接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鼓楼商圈委员会。本会接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长春路66号403-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 主张倡导企业经理人文化,培育和强化职业经理人群体,促进职业经理人阶层形成。同时加强宁波职业经理人行业发展调查研讨,逐步规范宁波职业经理人市场,搭建职业经理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家之间沟通的桥梁。

(三) 关注国内外市场动态,研究探索经营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

(四) 探索职业经理人职业的发展方向,提升职业经理人的实际管理水平,开展各类管理交流和研究活动。构筑全方位服务于职业经理人的社会活动平台。

(五) 开展职业经理人测试和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对其内部管理人员和拟聘用的高级经理人进行系统测试和评估,评定规范职业经理人制度。

(六) 切实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为职业经理人群体争取应有的权益。关注职业经理人生理和心理健康,为职业经理人创建一个宽松、积极、受尊重的社会大环境。

(七) 为会员牵线搭桥,加强横向联系,扩大信息交流。整合优势资源,强化人才引进,建立人才库,促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和人才的共同发展。

(八) 研讨和交流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同类机构的交流考察,引进推广先进管理成果,发表会员管理经验和心得。

(九) 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培训班、论坛和沙龙活动,积极推广和应用现代管理知识,努力提高宁波职业经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更多经济管理人才。

(十) 开展经济管理、税务、法律、健康等咨询服务活动,为企业和职业经理人排忧解难。

(十一)编辑会刊,建立协会网站,推进学术、信息、论文等方面的交流。

(十二)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个类型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确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职业经理人的企事业单位;

       2、培养、服务职业经理人及从事相关研究的学校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五) 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经济职称或实际经验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职业经理人、经营师、经济师等任职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类人员;

       3、机关事业和大专院校的经济管理类研究人员;

       4、为职业经理人提供服务相关组织中的人员。

(六) 本协会认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进行初步审定;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编入会员档案;

(五)发给会员证;

(六) 会员名录中所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以做相应记录变更。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出席本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团体举办的学习、培训、学术研讨和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参加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法律法规、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决

      定、决议和各项制度;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会刊和协会网站的投稿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能开展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工作人员的最高年龄为60周岁),如超过年龄要求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把握本团体发展方向和其它重大事项;

(五)代表本团体出席对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研究会对工作人员的招聘分工和管理;

(五)秘书长外出,委托常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六)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若非协会理事的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须为奇数)。监事在会员中产生,不得兼任理事,任期每届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和检查协会的财务运行;

(二) 对理事会、秘书处和其他协会成员行使协会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 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本市其它同类协会的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团体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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